北京: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拟罚款500元并缴车
发布时间:2018-06-11 09:17:15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洁)北京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今后,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拟罚款500元并面临缴车。此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销售目录进行公示,消费者购买目录内产品,可以当场办理登记上牌。
3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条例草案立法明确了四类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同时强调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全环节管理。针对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外地生产、本市销售使用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车辆销售、登记、使用环节的管理。
同时,草案明确鼓励自行车出行的政策导向,规定政府、部门及有关社会主体在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通行、停放设施和完善自行车租赁服务体系方面的具体职责。
关键词:非机动车范围
四类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法律上的“非机动车”与人们概念中的“非机动车”含义不尽相同。北京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永解释说,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性为机动车,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条例草案中对其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并为下一步改进相关管理和服务留有空间。
此外,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本市非机动车立法调整范围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社会反映较多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并不属于本法规调整范围。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登记挂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上路的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同时,本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此外,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已登记而未悬挂号牌的,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合格电动车将公示目录 “带牌”销售
为了便于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本市产品公示目录的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示。
不仅如此,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本市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购车人则不需另行办理,具体办法将向社会公布。
超标电动车登记被拒可退换货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与此同时,针对网购买车的消费者,草案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条例草案规定,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管、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已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可以责令销售者召回。
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拟罚款500元并缴车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对于驾驶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本条例实施之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结合市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拟规定3年的过渡期,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扣留车辆及最高50元罚款的惩罚。
而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则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具体管理措施将并向社会公布。
楼道内充电最高拟罚500元
鉴于现实生活中电动自行车使用二手电池引发火灾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蓄电池或者改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为车充电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